民事调解书上协议的是2016年8月10日前被申请人还款6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16年11月前还款。现在已经过了8月10日,被申请人拒绝还款。申请人想申请强制执行,请问可以申请执行他偿还全部欠款吗?还是只能执行8月10日之前的6000元?此外,逾期利息应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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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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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为此,逾期履行债务及其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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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申请强制执行6000元的部分。利息双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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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情况只能申请执行8月10日前的,需要根据调解书的内容确定是否能申请执行全部欠款,为了慎重起见,建议带着相关书面材料来所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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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