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2013年前合伙的包工及部分材料项目,16年7月8日政府财政局拨款34万才最后结清帐,银行账户是包工头谢某某的,该项目13年基本完工后,自然解除三人合作。但是14、15年谢某某做另外两个项目时,给王某某、张某某分别借款10万、20万,至今尚未还,于是两人分别在7月5日、8日向法院申请冻结。我与另外一个合伙人于7月中旬,向法院执行庭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但是执行庭8月10日已驳回,理由是:银行账户是谢某某的,其他不认。需要说明的是:最后一次拨款34万,需要支付材料款、人工工资、投资款(投资款均为借款)、利息共计65万多,差的款是因为谢某某私自挪用了几十万,余下的34万中,谢某某没有分文。7月26日最后结算,打了一张欠条给我,金额为24.72万(投资金18万、利息6.72万)。请问律师:1.怎样提交《执行异议之诉》,有胜算吗?2.现在是否还可以申请冻结;3·三人合伙是事实,该借款与此项目无关是事实,34万中谢某某已无分文也是事实,为什么给了否定?是否存在法律 上的漏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