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文书上,被告辩称她是先做了亲子鉴定再离婚的,而事实上有原告,及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上写的清清楚楚离婚是2000年8月8日,被告与案外人做亲子鉴定是2000年11月24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非常清楚的,被告当事人律师也是清楚事实的,原告当庭作出反诉,法官不仅没有对被告当事人的虚假陈诉作出警戒和做虚假陈述的违法性,反而在民事判决书上作出在案文书。在二审上诉时原告对此虚假陈述的伪证当庭对庭审法官作出疑问,而被告当事人律师竟然在庭上辩称,这句话并没有作为法官的判案依据,没有作为判案依据,但法官没有当庭表态,而在判决文书上作为文书,这是白纸黑字的证据,写上去的事实理由是什么,我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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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就是要把相关想法诉求依法在庭审中陈述出来,去别的部门反映没有任何用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错误可以上诉可以申诉
解答:当事人做不实陈述很正常,都实事求是就不至于走到法院,对吧。你的任务就是委托律师依法反驳对方的观点,指出证明对方的主张和证据不成立,这就是打官司,很正常的,你去哪反映什么呢?对吧
追问:问题是指出来了,没有解决,法律是讲证据,讲事实,那法官违反规定,那跟谁打呢?总有职权部门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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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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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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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诉的,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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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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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诉的,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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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