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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末次月经是2015年07月30日,预产期是2016年05月7日。我孕37+4天到妇幼保健院做产检已足月,4月18日到 妇幼保健院检查胎心监护时胎儿胎心不理想,仅给我吸三天氧气,没有全面检查、复查(包括NST、联合BPS、B超级脐带动脉血流检测和CST检查),未及时做出住院和转院处理,从而导致本人4月21日胎死宫内。 医疗鉴定给出的分析是,1死胎、2孕2产0孕38周头位、3上呼吸道感染成立:医方根据孕妇胎儿情况,在门诊给予的检查,吸氧处理未违反诊疗原则,入院后的治疗符合诊疗规范。 医方存在:2016年4月18日在门诊产检胎心监测存在可疑异常,没有及时复查胎心监测或者住院处理:医疗文书记录不全。 胎儿宫内死亡主要原因与脐带扭转有关。 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胎儿宫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疗鉴定给出的结论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您,我这是否只是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的多少百分比?我现在得出这份医疗事故结果我需要怎么做?

婚姻家庭
2016-08-14 19:02: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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