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用人单位长期瞒薪欠保严重拉低我养老金待遇的问题,已经在退休时到省劳动厅投诉,他们要我找回社保局,说有关社保方面的投诉,只能由社保局统一受理。我的投诉社保局已经受理,但他们坚持说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解决不了我被用人单位长期侵权拉低养老金待遇的根本问题。目前本案还在处理当中。
请问:1、下一步我还能通过行政复议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吗?社保局有责任报请劳动局这样做吗?
2、对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侵权行为,是否视同一个行为?查处同一行为,如果只回溯追诉违法侵权2年,解决不了问题,我应该怎么办?
3、上海社保局对用人单位长期瞒薪欠保,受理投诉后可以要求补缴10年(从94年统一社保开始)。全国其他地方如重庆等也有类似做法。各地对养老保险的追诉时效,与国家行政处罚2年的规定是否有什么不同?
4、广州市最近对符合政策的补缴好像也是这种做法(从94年统一社保开始)。这样做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