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普通前台柜员,工作年满一年刚转正后辞职,提出辞职未满一个月,自己实在不想继续工作下去,所以不再去上班,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话,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按工资比例吗?单位本身在2016年7月时以转正考试不合格为由暂扣一部分工资,但却又让我们签转正合同,上个月的值班费,业务量酬劳,以及稿件押金,部分工资仍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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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辞职,虽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她的行为并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无权追责;
2、如果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3、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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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好,根据《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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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