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卖了房子,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3月10日过户,在这之前买方应向我们付清房款。但是买方有十万元拒不支付。 我想律师: 第一,合同还是否有效? 第二,如果合同有效,是否按照违约条款履行?但是买卖合同中中的违约条款那时候我们都没有约定,是空白的。 第三,我能否把对方已支付的钱款退回去,不卖这个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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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你们现在需要先对买方进行催告。
追问:我现在是不想卖了,我可不可以抓住他这一点算违约呢?
解答:对方是违约了,但是你没经过催告的话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只能要求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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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有两种选择,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方支付剩余房款,承担违约责任。2、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产,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部分房款。
追问:买方通过中介告诉我们说他在当天晚上19点以后把剩余房款以现金形式拿来了,这个时候还能不能全在当日?到底这个当日是以工作时间为准还是以当天24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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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