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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8月4日晚上,在市场买了二斤虾爬子,回家蒸熟了吃,觉得味道特别苦,就拿起那些熟的虾爬子去找卖海鲜的女店主,女店主不承认虾爬子有问题,于是双方争吵起来,我弟至始至终只是理论,没有动手。女店主气性大,拿铁称盘打我的弟弟,由于躲闪不及,被连头带脸打个正着,下嘴唇被从里到外划开两公分的口子,血流了一身,到派出所报案并做了笔录并拍照,对方由于情绪激动抽搐倒地,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检查。我弟也到医院包扎处理,缝了三针,但没住院,两天了,头还是有点疼,嘴唇肿的不敢吃饭。现在对方现提出要给他赔偿3000元了事,讹诈说我弟打了对方一拳致使心脏病复发倒地昏厥。我弟的确一直没动手,现场也有证人。我们没同意他们的要求并且说要找他索赔。他又说要我们把医药费单子给报了。我们回绝。因为我们买了他卖的不好的虾爬子,本身就是受害者,后来又被打伤,现在还想让我们包赔损失,这是明显的欺人太甚。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我想让他家赔偿,从几个方面索赔?赔偿多少合适?需要我这边做些什么准备?另外嘴唇被打开缝三针,留疤痕,算不算毁容?请求律师帮我出个主意。万分感谢!

民事相关
2016-08-07 10:52:2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