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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A公司上班,但公司统一给我们签的B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生育保险从2013年12月开始缴纳,但2015年公司7月1日A公司又为我们换到C劳务派遣公司,由于2015年7月1日转的合同,我于2016年6月中旬生的孩子,现在告知不足一年不能给予生育保险的报销,请问责任在谁?为报销的损失该由谁买单? 重点是我一直在A公司工作并没有离职,但却被转了两个劳务派遣公司

合同纠纷
2016-08-06 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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