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3年毕业,现为一名教师,和单位签定了三年劳动合同。当时签定合同时,条款这么说:工资1500/月(含三险一金),当时也对这点提出问题,但是领导的解释是这些每月也就一百多点。结果这近三年来,我们一直由自己全部交纳,第一年除住房公积金外,每月扣除275元,第二年除住房公积金外每月扣除334元,今年每月扣除404,理由是我们已经是中学二级职称,扣除标准应该提高,可是工资一直没长,拿到手里的越来越少。近日我们查看本地区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纳为职工月工资的百分之27,其中单位交纳百分之24,个人缴纳百分之3,结果我们是个人缴纳百分之27,每月比其他职工多交300元
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如果违法,我可以寻找哪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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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单位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主要是违反了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可以在你们当地关于三险一金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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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的保险不能逃避,工资就算包含三险一金,也只能是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所以学校是应该缴纳单位需要交纳的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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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
而且你们可以到社会保障局查看你们实际缴纳到保障局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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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