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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因拆迁给了一套按经济适用产权管理的房子,是我爷爷的名字,拆迁时与开发商签署一份房屋确认单,房子2013后才能建成,届时凭借当时签署的房屋确认单去开发商交房款过户。单2012年爷爷过世,当时留下遗嘱所以我爷爷名下的财产包括这套房子都由我父亲继承(我父亲户口不在北京),交款时开发商已当事人过世,如要更名,需要法院判决,法院经过第一次判决后只判了拆迁款由我父亲继承,对其房子并没有提起。后第二次继续起诉请求是按照遗嘱将此套房子由我父亲继承,但法院现在因房屋确认单不算遗产,经过一年法院的审理,今天收到驳回书,理由是:我爷爷去世时该房屋并未登记在我也要名下,不产生遗嘱继承的法律后果。请问律师,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该案件在北京有成功案例吗?

其它综合
2016-08-05 16: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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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5条
  •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起诉
  • 您好,也可以不均等
  • 您好,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你好,建议起诉解决。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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