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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北远安县人,2010与湖北 张 结婚,2012年女儿出生。我在外打工,她在洋坪双路带女儿。2014年年厎由于她出轨,与我协议离婚。之后我就回远安谋生,女儿抚养权归我。女儿当时还小暂由女方代养,每月出800元抚养费。在2015年年初她被别人骗了。就这样她又次合我在一起生活,共同抚养女儿,之到2016年7月26号她再次与别人同居在一起。而我在这一年多的收入都给了她管理,共六万多。其中有四万元是她要做3M金融投资了,当时我不同意,是她说能挣钱,还诱导我,这样她把钱都投出去了,之今血本无归。请问一下如何用法律为我为权呢?

婚姻家庭
2016-07-28 07: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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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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