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商标代理机构同行针对一个商标的问题,对方商标代理机构受客户的委托发函到我方客户商标代理机构,认为该商标不侵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然后恶意说到商标注册人恶意抢注,商标注册人代理机构依据该函件说明了作为知识产权顾问的职责:侵权商标代理公司说到在2012 年就使用注册商标,说注册人抢注,注册人代理机构按照此种说法,就说了一句“侵权商标代理公司的工作失职,4年一直从未要求申请注册商标保护,也没有提醒提出异议,建议侵权人更换商标代理机构”,现在就是侵权人代理机构去工商局举报,工商局人员拖了进4个多月的时间,认为注册人代理机构违法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二)的第一句话规定: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我查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二)第一句话的法律释义: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凭借自身的优质服务吸引和争取客户,而不应当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招徕业务。本项规定中,诋毁是指毁谤,污蔑,其目的在于贬低竞争对手。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具体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不一一枚举。“
注册人代理机构的回函是发给的侵权人,没有发给侵权人代理机构,说的原话是:针对作为侵权人常年的知识产权顾问,我司就要说明下知识产权顾问的职责,侵权人代理机构说侵权人在2012 年就使用了该名字,按照此种说法,就是侵权人代理机构的工作失职,一直从未要求侵权人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我司对此时间感到疑惑,注册人代理机构作为专业商标代理公司建议侵权人更换知识产权顾问公司。
整体案件来讲,以上这句话是否违背了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二)的规定: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呢
针对全国人大制定新商标法的释义,要工商局解释 什么是“竞争对手”? 什么是招徕业务? 另外:在整件事情上,双方代理机构都是各为其主,各自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存在竞争,更不可能招徕业务。
事情大概经过首先就是注册人委托代理机构出函要求侵权人取的合法授权,侵权在邮件中都友好答应了以为产品处于连续销量下降,决定撤销该项目,所有产品全部在规定时间统一下架,后来过了一段时间,侵权人代理机构说到是侵权人常年的知识产权顾问,侵权人委托代理机构突然来函说注册人恶意抢注,然后说他们12年就使用了该商标,其次也说到针对此事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注册人就要求代理机构针对对方代理机构提出了作为知识产权顾问的职责,就说到了上述那句话发给了侵权人,没有发给侵权人代理机构,侵权人代理机构就工商局举报注册人代理机构,工商局就坚决认定违反第六十八条(二)的规定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
请问大家针对这个事情,注册人代理机构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或者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二)的规定: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