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公司一名股东,从2008年成立至今未得到任何分红,因发现工商局多次违法为公司变更股权、增资、转让股权、延长经营期限等手续,造成本人股份被侵占一半,本人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几十次质询工商局,提供大量有效证据,要求撤销违法变更,恢复我的合法股权并让我参与增资和受让股权,工商局在落实违法变更属实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只罚不管,造成公司违法行为一直存在,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恢复。2015年5月我将工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工商局撤销多次的违法变更,法院已开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8月14日前判决,7月26日工商局在超出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提供时间后又提供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其证据是纪检委对本人股权提出违纪收缴的决定,但是纪检委无权收缴我的股权和剥夺我的股东身份,他们只能给予我纪律处分。可工商局想借纪检委的不合法收缴决定,诱使法院对我股东身份进行否定,请问法院会支持工商局的理由,否决我的诉讼主体资格吗?会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