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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贵州省一退休教师,去年在原学校一后勤老师牵线下,我以最低价格将原住房(在原学校内)卖给原学校的总务校长,并由该后勤老师写了一份合同。2003年4月29日我们双方完成了各自手续(校长付了全款,我交给了他《房产证》,《市场准入许可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并声明以后有关房子的任何事与我无关。 但现在原学校传话要我补缴“土地收益费”。根据《贵州省毕节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二、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及程序(一)土地收益的计算方法中的第7条规定__实际购房年限应该从购房交款时间算至1999年6月30日止。而我是在1999年10月买的房,去年就已卖出。这钱我应该交吗?

房产纠纷
2004-05-15 06: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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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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