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持有A公司2%的股份另外1%的股份需出资30万人民币购买,因个人原因无法自行支付30万,故公司老板私人主动借款30万作为购买1%股份的资金,但用1%的股份作为抵押,并在19年8月1日前归还,请问1、如我在19.8.1前无法归还用抵押的1%股份是否可用于归还借款,2、如果公司在19.8.1前发生倒闭风险,30万的借款是否依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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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如果你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公司老板有权要求申请法院对你用作担保的股权进行处置;问题2:借款关系是一个独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如果公司发生倒闭风险,30万债权依然成立,依然需要清偿。详情请咨询黄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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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第一个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当面解答并设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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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和私人老板怎么约定的,一般來讲无特別約定的话,仍应以金錢还款,除非沒有才会考慮变卖抵押物;如果公司已倒閉,債务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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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一定,具体要看当时股权的价值。2.三十万元的借款不应公司发生倒闭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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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应当是质押登记,债权可以优先偿。公司倒闭不影响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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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值款成立,2,能否抵押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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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