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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人。 1982年年初,大队分给我家5亩责任田,一直到97年底,大队就把我们家的田收了回去。到了2005年大队要求办农业退休,大队就要求我们上交劳工费,而我们家因未到退休年龄退休年龄为2008年)。因此我们家就补交了1997年至2005年的劳工费,每一年是300元。 请问:1、我们每年交纳的300元的劳工费,该不该交?是否合理? 2、现在我们家因未到退休年龄,是否还有这几亩田的使用权? 3、如果到了退休年龄,家人是否有这几亩田的使用权? 4、如果大队征收了我们家的田,我们家的田每亩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5、如果大队不给我们这几亩田的使用权,我们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em05][em06][em05][em05]

民事相关
2006-03-05 06: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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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