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人。
1982年年初,大队分给我家5亩责任田,一直到97年底,大队就把我们家的田收了回去。到了2005年大队要求办农业退休,大队就要求我们上交劳工费,而我们家因未到退休年龄退休年龄为2008年)。因此我们家就补交了1997年至2005年的劳工费,每一年是300元。
请问:1、我们每年交纳的300元的劳工费,该不该交?是否合理?
2、现在我们家因未到退休年龄,是否还有这几亩田的使用权?
3、如果到了退休年龄,家人是否有这几亩田的使用权?
4、如果大队征收了我们家的田,我们家的田每亩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5、如果大队不给我们这几亩田的使用权,我们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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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你所说的劳工费是什么意思?你们当然有耕地的承包权,村里不能非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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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劳工费,就是说:“不种田大队所收取的费用。(开始是500元,后来讲价为300元).种田就不用交纳300元劳工费.我们总共交纳1997年前所欠的1100元农业税,1997年-2005年的社保费1570元,但没跟社保局签合同,1997年-2005年劳工费2400元,所有交的钱只要一张收据,没有任何交纳费用的依据。如果村里非要收回我们的田,我们有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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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