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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购买了一套价值51万的商品房,首付25万,次月办理了银行按揭,按揭26万,分10年还清。2004年6月注册结婚,房产证是在婚后才办理的,并于2005年4月提前还款21万(其中10万是向朋友借的),至今仍未付清贷款总额。现在与配偶感情不合,想离婚,请问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我个人还是算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财产会如何分割?谢谢

婚姻家庭
2006-03-07 14:35:01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该房应为你的个人财产。
    理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系争房屋系男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房款后购得,至于婚后是否存在共同还款行为、产权证是否系婚后得到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影响。婚后存在共同还款行为的,属于只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财产的情况,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取得房产证的一方有义务对对方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答复,以供参考: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 房子属于夫妻共有。你们的投资可以根据现在的房价增值返还。债务共同返还
  • 如果婚前的25万部分确是你个人支付,那么房屋的该部分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偿还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10万元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有不明之处请具体联络本人。
    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
    史雪松 律师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圣堂后街15号之二2楼
    电话:0757-86969810 82307437 移动:13542522217
  • 就本案来说,产权证上的权利人如果是你的名子的话,这个房子就是你的,但是结婚后偿还的包括债务就是你们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一般一人一半。
  • 房子是你的个人财产,婚后还款在扣除为此而借的债务后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 同意楼上,虽然是地方解释,但法理是对的.
  • 上海高院的解答很细,值得借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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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邓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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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电咨询
  • 婚前购买的房子一般都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婚后的按揭及借款属婚后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承担。
  • 如果产权证登记的是你个人的名字,则这个房屋是你的个人财产,对于借贷部分,如果你有证据,则系你个人债务,当然就此而还的钱也是你个人财产。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10万元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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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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