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5岁在幼儿园被别的小朋友拿铅笔划伤眼睛附近怎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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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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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家长和幼儿园都有责任,如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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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和对方小孩家乡都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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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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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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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幼儿园及对方家长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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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有责任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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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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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