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培训机构做暑假班的老师,面试通过后以岗前培训为名,领实习期的工资1500元,培训了二十多天,实际是帮机构做各种杂事,并没有带着正规培训。暑假班开班后,以我们老师还没有培训合格为借口,上课不给课时费,让我们给学生上课美其名曰“实战演练”,还是按实习工资给我们。我们签的协议也是培训期协议,而且没有写清结束日期,说公司什么时候评定我们合格才能结束培训期,不然都一直按实习生工资给我们。
我想问
1.所谓的培训期算不算试用期?不满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不是有天数限制的吗?至少不能培训二十多天了还说我们不合格就不结束试用,合不合格都是领导口头说了算。
2.给学生上课不给老师课时费,说成给我们免费实战练手,是否构成侵占合法收入。学生是实缴了学费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