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的时候5个人合伙在广州注册了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5人股东),为方便业务操作,同时也在国外注册了贸易公司(1人股东,但5人之间私下有协议)。08年因为金融危机导致外债无法收回,各股东之间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公司业务停止,但国内公司一直未注销(已吊销,国内债务均已还清)。
其中,一股东F(国外公司显名股东)自行决定留在国外追讨国外欠款,后杳无音信。当时国外有一辆国内公司出资买的车,由其支配和使用。2015年12月,其中一股东Z得知,F已经得到了国外客户用一套房产抵当年的货款,其他股东是否有理由要求对此房产进行部分分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