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人合伙开网吧,产生纠纷,我于03年2月份提起诉讼,江西省波阳县法院鄱湖法庭03年4月16日判决进行财产分割,事后我与两被告(合伙人)多次商议执行该判决,两被告均不同意全部按判决书执行。04年4月21日我向法庭要求执行时,与法庭人员一起来到存放被执行财产的存放地,发现被执行财产已被两被告私分。请问:我是应向执行庭申请执行?还是要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我合伙时的入伙资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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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该财产是否是已被查封的财产,如果是已被查封的财产,可以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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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所涉及进行分割的财产如被被执行人私分,你若已经提出了执行申请,则无需再次提出申请,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7.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
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
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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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