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我妻子拿走我的工资卡并一直用各种理由拒绝与我共同生活,两年时间一直不遗余力取走了我的所有工资,还用她自己的名字私自交首付款11万(用我的工资卡刷卡1万,用其父亲银行卡刷卡10万)买房,并一直隐瞒购房这件事,直到我们打离婚官司,二审才查出购房情况,但该套房屋的购房合同已经于她交首付款后两月变更为其母亲的名字,如何买房如何变更我之前毫不知情,只在二审时看见她跟她母亲之间的一纸“购房合同变更申请”,法院判决将购房首付款中用我工资卡刷的1万元退还我后,该套房屋属合同变更后的新合同持有人(我妻子的母亲)所有。请问法院判得合理吗?我是否有维权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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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毕竟从证据可以看出是对方母亲出钱买的……
追问:房屋是用她的名字买的,而且第一笔首付款是用我的工资卡耍的,第二笔才是她用她父亲的卡刷的,她父亲刷卡那部分资金不能当做父亲的共同债务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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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