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7月1日加入前公司,后前公司更改公司名字,于2014年4月1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如果违反该协议将赔偿10万元并保留追偿,也约定了竞业禁止补偿金。2016年2月26日,公司通知我到沈阳现场出差半年,我不同意,加上之前他们克扣我的加班费,长期不给我按照实际基数缴纳社保,2015年两次扣掉我基本工资,所以我当时就提出辞职了。后面几经周折,于2016年3月4日批准我离职,并办理手续。后沈阳现场客户得知我已经离职,主动找到我,要求我给他们工作,我考虑到这个订单是在前公司那边,就没有答应,这家客户告诉我,说前公司于3月2日已经跟他们取消了订单。我这才答应了对方请求,接了他们的订单。现在前公司告我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及侵害商业经营秘密两个案子,一个案子请求赔偿50万,一个案子请求赔偿约40万。我应该如何应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