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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行道内,俩小车同向慢速行驶,后车在左侧并车前车时,引起右后轮和右侧车的左前轮,轻微碰擦。右侧车驾驶员为女性,左脚打着石膏,拄俩拐杖,报警后,交警出警现场,由于双方车辆损失较小,本人驾驶为左侧车,交警现场协调,由本人赔偿右侧车100元(实际上俩车都没有漆面损伤,主要是右侧车叶子板上有一些轮胎的黑色摩擦痕迹),出具事故认定为我全责。 交警处理完后离开现场,女司机拿着认定单提出要求去4S店喷漆。本人不同意,目前和交警部门联系,请求重新认定责任,本人认为至少是同等责任。理由是双方车辆都在人行道内慢速行驶,发生比较轻微碰擦,双方都有责任,属于疏忽观察,另外,女司机打着石膏拄双拐开车,虽然是自动挡车,也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二十二条,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基于以上两点,我请求至少是双方同等责任。 这个要求合理吗?

交通事故
2016-06-23 09:29: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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