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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父母同在一中央单位。早年父亲承租一套2居室公房。父亲去世后由母亲继续承租,当时该房屋由我们儿女居住并以成本价出资购买。但因单位不允许写子女名字,所以该房屋写为母亲名字。那时,母亲刚和同单位同事再婚,他们再婚住房由党组织给予照顾另为分配。该房屋名字写为男方(因只能写一个人名字并通常以男方为主)。不幸的是,几年后,男方外遇离婚,该再婚房屋由男方一人所有。这显然不合理,希望得到律师帮助。谢谢。

婚姻家庭
2016-06-22 17: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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