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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公司和A公司合资成立了B公司,我公司股份55%,A公司45%。公司法人代表由我公司副董事长担任,总经理也由我公司人员担任。 现在B公司经营不善,处于亏损。我公司想撤资,不再参与B公司的经营。不知法律上是否允许。如果能撤资,应该如何核算撤出的资金。 如果不能撤资,进行股份转让的话,又应该如何核算呢? 另外,B公司原来就只有我和A公司两个股东,我方撤资或者转让股份的话,B公司就只有A公司一个股东了,是否不合法,必须要清算解散?

公司企业
2006-03-07 00:54:01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在现有的公司法体系下,股东如欲退出公司可采取两种方式:
    一为股权转让;二为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前者如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并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并备案;后者需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如果是用第二种方案操作的,那么要注意几个问题,一公司资产如何核定,是否要求评估,因为公司本身的报表真实性一般不高;二你们公司退出必然涉及到B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的情形,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三办理时间上的程序性问题,公司是否还有资金足够退给你,注意避免先退出后发生公司无钱支付的情况,这样就两头损失了。

    有关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感谢徐律师解答
    可是公司法只允许国有独资公司,A公司是私营企业。我并没有找到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在B公司只有A公司一个股东的条件下,究竟是否能继续存在呢?
  • 可以,因为一人有限公司现在可以是一个法人了,新公司法有规定.你们可以修改章程,变换企业性质。你可以把股份转让给另外的股东
  • 原来是根据2005年的新公司法,谢谢!
    我还想请问,如果A公司不愿接受我公司的股份转让,但是允许我公司根据目前的资产净值撤资,然后减少B公司注册资金。这种操作是否可行?
  • 十分感谢,我基本明白了
  • 一般来讲,或者转让或者解散...转让的前提是有人受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 公司是独立法人,其财产独立于出资人,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出资人不能撤回出资。可进行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受让方商定,也可结合出资额、公司净资产、评估价确定。转让后只剩一名股东不违法,但要符合公司法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 如果以减资的形式再退出是非常烦琐的,建议转让股权,既可以转给A公司使其成为一人公司,也可以在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转给第三方
  • 同意六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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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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