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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四会某国有控股外资企业担任固定资产调度员一职,在03年2月一次常规检查中,发现所库存的帐面数与实物数不符合,帐面数是对的,但实物少了,是一批设备,价值12万元左右,于是该外资企业就报了公安局来调查,我朋友被列为嫌疑人,但经过调查,公安局也没能发现些什么,也捉不到人,也找不回失去的设备.该企业单位就要求我朋友拿出12万元来当是押金,并写好凭证说在找回物资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就把押金还回给我朋友,如果找不回物资,也会在一年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把12万元的押金还回给我朋友.事情过去一年二个月后,也就是到了该企业所答应的还回押金的时候,但该企业并没有履行当时与我朋友所签订的协议书.于是我朋友就起诉了该外资企业.在起诉过程中,该企业反起诉我朋友,以帐面和实物不符合这点来起诉我朋友有监守自盗的犯罪行为.06年2月24日,我朋友收到了检察院送达的一封信,是说我朋友涉及监守自盗,要我朋友请辩护人. 想问律师,如果已经起诉我朋友了,那应该是拘留我朋友的,但他们也没有这样做,而且也没有详细的告诉我们到底是怎么的一回就发一封信来要我们请辩护人,接下来我们应该如何做?

刑事行政
2006-03-04 21: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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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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