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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工商营业证,上面有经营范围和方式,怎么写,养生馆

其它综合
2018-06-13 16:07:4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向工商局咨询或者向代理工商登记的公司咨询。
  •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 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广告业务的范围, 1.广告经营的种类,按照广告媒介形式的区别,可以分为经营印刷品广告。  按照是否含有涉外因素,广告经营可以分为经营国内广告、外商来华广告、出口广告。  按照广告内容的不同,广告经营可以分为经营商品广告,又可具体细分为经营电子产品广告、石油产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等;经营服务业广告。  按照广告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咨询五个基本类别。  广告设计,是指广告经营者根据广告主(出资做广告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广告目标要求,对准备发布的广告信息如何进行表现进行创意构思,编排组合广告创意构思的表现方式和方法,直至创作出可供制作的广告图洋、图表、样品等整个活动的全过程。  广告制作是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出可供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作品的活动。  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  广告咨询是指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或其它广告经营者就特定的广告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预测、调查、分析评价、测定广告效果等的活动。  
  • 你好,咨询工商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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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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