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陕西****学院的一名职工,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人员身份,在陕西****学院下属的部门校办工厂工作,校办工厂对外称**机床厂,有营业执照,是法人单位。在工作期间我的工资由机床厂代发。由于在执行省人事厅财政厅合发的253号文件增加绩效工资政策中,欠我15个月工资一事,我予2016年一月提出劳动仲裁,向**机床厂讨要,仲裁委以我是陕工职院事业单位全额拨款身份,不予支持。2016年四月我又将陕西****学院与校办工厂一同提起诉讼,结果又以陕西**学院不具有诉的理由,校办工厂不具有民事诉讼资格驳回。使我非常迷惑不解?到底谁是适格被告主体单位?难道我申诉无门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