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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在2012年在乡镇沼气服务分站干活,在清理沼气池时意外中毒窒息死亡,当时处理事宜时就和分站负责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后负责人无力赔偿就玩失踪,至今未赔偿,我们认为服务分站是县农能办批准设立的分站应该付连带责任。请问农能办是否该付连带责任,他的依据是那一条呢?求解答

合同纠纷
2016-06-13 22:18: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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