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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叫梁**,在太原市****有限公司当搬运工,2016年6月2日上午8点公司的仓输部主任叫他去帮忙收拾库房,在往货架上搬东西的时候,由于货架太高,箱子内的三角铁架掉出,扎住了他的左脚小拇指,去医院拍片之后,医生出具了诊断报告,为左足第五趾近节趾骨骨折,断端错位,医生给打了石膏板,说一个星期再到医院复查一次,然后再恢复一个月之后到医院复查,如果没有长好,就要做手术治疗,当时在医院检查开药公司垫付了600多元,然后将我父亲送到我家进行疗养,一个星期后去医院检查公司的人就不进行陪同了,并称产生的医药费都不会再进行垫付,都得由我们自己进行垫付,说他们公司没有规定应该由公司进行垫付,而且之前的600多老板个人已经给垫付了,剩下的应该由我们自己垫付,还说无论哪条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应该由公司垫付,都应该是个人自行垫付之后,最后由社保保险给报销,我想咨询一下对方的说法合理吗?我父亲接下来的治疗费用应该由谁出呢?谢谢您恩的帮助

房产纠纷
2016-06-14 11: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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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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