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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开发商收取物业费,因服务质量未达到要求切擅自提升物业费,业主未交。所以,在2015年11月末不在提供服务,弃管。因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由个人(无物业资质)承包了小区物业服务,现该人要收取2015年陈欠的物业费,是否合理?有何法律依据可巡。

其它综合
2016-06-12 15: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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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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