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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因其不能生育,医治近十年无果于2011年协议离婚,我名下婚前房归我,房贷我还。离婚当天,就把所有存款给她付了房子首付,计十三万多。2012年12月,她和家人欺骗威胁我给她写了一份补偿协议:将我名下房产无偿赠给她出租十年,补她十万,每年付一万。我是外乡人,就是一个打工的,根本无能力支付。请问律师:这个协议中房屋出租权可以视为赠与关系吗?我2013年做生意亏空,欠了十多万的外债,至今没偿还完。而且我又重新组织了家庭,又有孩子需要抚养。现在打工的收入不够日常生活开销,有时需要借钱还房贷和维持生活。如果我通过法院解除这份协议,法院会支持同意吗?谢谢!

婚姻家庭
2016-06-10 16: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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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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