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以其妻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分别与我借钱 多年不还款 借条未写明借款缘由 也只有男方一人签名 开庭时女方拒不到庭为公告送达 男方以还高利贷其妻不知名为由搪塞 但不能提交还高利贷的证据 借款期间 还以其妻名义买车 但女方无驾驶证 车辆由男方一直驾驶 一审判决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 说我不能举证他们夫妻共同举债合意 也无法证明用于夫妻生活为由 判决借款由男方一人偿还 而婚姻法解释二中 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我想知道男方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而是还款高利贷 缺无证据提交 法院应该采纳嘛 这个判决不让其妻偿还欠款合理吗 如果我不能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她们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我上诉能判决追加其妻还款吗 上诉还需要公告吗

债权债务
2016-06-10 00:54:5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