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女性好朋友同住宾馆 但未同床 半夜 男子想与女子发生性关系 女子拒绝 男子用烟灰缸猛砸自己头部 女子被迫同意 该男子行为够不够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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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客观上不但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胁迫,该男子用伤害自己的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妇女与他发生关系的行为,应该可以认定为胁迫。但在量刑上应该不同于那种以伤害妇女作为猥亵的胁迫。应委托律师辩护,争取从轻处理,详情电话联系。
追问:该男子只是伤害自己 难道女子不存在主观愿意的因素吗,如果存在 那还能认定是强奸罪?
解答:女子存在什么?难道这个女人怕这个男的被砸死发了善心也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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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对“猛砸自己头部”怎么认定,建议聘请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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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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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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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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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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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对具体情节的具体认定和结果,详情可以先来电详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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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构成,女方不愿意与其性交,就让他继续砸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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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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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