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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公司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当中有如下条款: 五、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四)解除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 ...... 如乙方依据(2)-(6)条解除合同,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现在本人认为公司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时候存在以下两个事实: 1、从04年4月至06年2月都没有为本人交纳失业保险金。 2、公司为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数与本人实际工资数不符(不到一半)。 请问各位专家: 本人能否依据以上合同条款以及以上2个事实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补偿? 如果公司不同意,能否提请仲裁?

劳动纠纷
2006-02-25 23:49: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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