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签署买卖合同,采购原告方设备材料用于*8*项目,(项目于2011年7月2日验收,质保期2年);前期按照约定,我方在项目审计前已经将原告方货款付至85%,后因原告方将出厂底价误报给审计部门,导致我方无利可图甚至亏损,故而不再支付余款,现对方起诉,要求付款;我方认为已经超过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2年,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
-
你好,需要看买卖合同的付款节点,以及你提到的审计问题,同时要结合在此过程汇总对方有无主张相关权益,故需要详细的了解才能判断。
-
如果原告方由证据证明在债务到期前向你方追讨的,诉讼时效应当顺延,建议委托律师应诉。
-
你好,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在债务到期前向你方追讨的,诉讼时效应当顺延。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