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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签署买卖合同,采购原告方设备材料用于*8*项目,(项目于2011年7月2日验收,质保期2年);前期按照约定,我方在项目审计前已经将原告方货款付至85%,后因原告方将出厂底价误报给审计部门,导致我方无利可图甚至亏损,故而不再支付余款,现对方起诉,要求付款;我方认为已经超过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2年,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

婚姻家庭
2016-06-02 19: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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