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广西**县人,本人父亲于1984年开荒经营采石场至1998年父亲仙逝后由于本人年幼无力经营,所以由继母替本人经营时间于1998年至2000年止期间堂叔怂恿本人劝继母退让,由其经营,经营时间由2000年至2006年,2005年政府下文停止在此地开采石场2006年本人成家收回遗地并在此以他人签订五年租凭合同2011年合同终止,本人接手并扩建,但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底直至2013年才让组长签订一份证明,证明该采石场归本人所有社区盖章,后于2013年又以他人签订五年合同,合同期为2013-2018止签订合同期间,本人为养家糊口外出务工,期间堂叔私自赶走乙方,霸占此地自行非法以其他经营商签订租凭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