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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中山路靠边停车,朋友下车开门时与路边的电动车摸楂一下,车子双方无事,我叫车上的人安抚好电动车主,我把车停好回来处理,二十分钟回来时交警到了,双都记了案,我送受伤者去医院检查,二指尖有点青,肋骨感觉有点痛,其它没有了,当时做了拍片检查和药物制理,定微轻伤,医生讲最多休息三天病假,三天她说还上不了班,讲脚痛头晕在做检查制疗,还说我有逃避之罪,请问是吗?她性质是在搞榨我吗?望律师指点。

交通事故
2016-05-31 09: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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