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实习急需租房,所以在58同城上看到一个单间,然后与房东A(后来证明房东A与房东B都不是房东本人,是二手房东)签订租房协议,当时签订时合同上打印的为租期一年,但我当时就此问题专门和该房东A进行了口头协商,说我租不了一年,只租3个月或6个月,然后该房东A说可以,到不租的时候提前一个月告知即可,是4月4日租的房,当时押一付三,即7月4日第一季度到期,当时合同上的房东的名字为房东B,即房东A帮房东B签了名,现在房东B手里的合同有双方签字,但我手里的合同只有房东B的签字,没他们公司的盖章,现在我准备住到7月4日就搬走,所以今天告知合同上的房东B说我即将搬走,让他退押金,但房东B不承认房东A与我的口头协商,说必须租满一年,还说延迟一天交下一季度的租金就每天收滞纳金100,这种情况下,合同生效吗?
我看了下合同法,其中有一条以欺诈方式诱导一方签合同的合同不生效,但当时我们的口头协商并未录音,此种情况到底怎么处理?可以不管房东的说法直接搬走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