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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上面说的是由于地下设备房位置变化,导致公摊面积发生变化。双方就产权登记前面积差异问题签订本补充协议。协议上说的是若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原预测面积的,超出部分房屋价款由出卖人(房地产)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际面积小于原预测面积的,小于3%的部分出卖人向买受人退还相应面积房款;大于等于3%的部分,出卖人双倍退还买受人相应面积的购房款。这个协议上说的似乎对我没什么坏处,但是公摊面积不应该早就在合同中约定好的嘛?这种二次公摊合理吗?这份补充协议到底应不应该签?而且开发商说如果不签这份协议,如果未来面积大了,需要我补交房款,面积小了多出来的房款也不给退?总感觉怪怪的,望各位大神解答

其它综合
2016-05-29 20:31: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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