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问题: 1. 什么是行政主体? 2. 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 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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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鉴于学校不颁发学位、毕业证书、处分等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授权的行为,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学校都没有做好程序上的工作,导致学校败诉,此类案件经常出现在英语四六级考试等案件中。诉求没有问题,适格,但是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也就是能否推翻学校的处分决定,那就要从做出的依据,送达程序等诸多方面好好应对。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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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应当是一道教学的案例题。这种案例题在书上即可找到答案,而且该题本身也很简单,希望您能自己独立完成该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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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这个问题应该是属于教学案例。这个问题是比较简单的,建议您自己独立完成,这样对自己的帮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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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