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虞1968年再婚,分得单位公租房。张、虞 二人经济一直是分开各花各的钱。房改时约定各自向自己子女集资,如果购房款全部是一方缴,一方可以享有全部处分权。虞是我的母亲,2002年交了成本价购房款;2003年1月张去世。2003年秋天虞缴了过渡价购房款。2005年末虞去世。2008年,第三次缴相关费用款是我(虞的长子)缴的。我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机构给我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之前,张让我将户口转入,我将两位老人养老送终,张虞二人生前写有遗书,“他人均无权干涉并享有住房权”,虞也写有赠与书“即日此房全部归长子所有”2006年张的小女起诉要继承此房。请问:张有该房的遗产吗?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虞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作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有权拒绝法院的继承纠纷判决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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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遗嘱赠予,按遗嘱分配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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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遗嘱有效,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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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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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书有效,法院可以判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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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