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所占股份比例100%,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由我的亲人投资成立的,由于一些原因他不能担任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于2014年10月将房地产公司的法人及股权转给了我,由于他在公司成立以前借了一部分民间贷款,导致债主要求用房地产公司的未售房源作抵押担保,我也签了很多《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抵押协议给债主,甚至还有一部分出现了重复抵押,公司现在由于资金短缺,已经运作不下去了,工程也没有完工,农民工工资还欠很大一部分,现在有几个问题想咨询: 1、我所签的抵押协议及《商品房购销合同》在公司倒闭后该怎么办?会不会影响到我的个人财产,或者对我有影响? 2、已经购买了房屋的客户没有按期交房 3、农民工工资问题 以上三个问题会不会发展到影响到我的个人财产,甚至是导致我拘留或者判刑?望律师能给我解答,越详细越好!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