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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订买卖合同中介未对房屋产权人进行核实就进行买卖造成买方损失

房产纠纷
2016-05-23 16:11:2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据居间合同的性质,商业居间机构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从内容上可将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作为媒介居间的居间人,其不能只给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还要尽可能地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告知委托人有关对方当事人的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以确保委托人获得正确、充分的交易信息,促成合同的订立。
      同时,根据居间主体的不同,我们又可将居间分为民事居间和商事居间。由于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缺乏交易信息而无法接触、磋商、缔约,只有借助中介的作用,双方才能够知悉彼此的缔约愿望,从而促成合同的订立。就商事居间主体而言,因其是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主体,具有专门的资格、人员和设备,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故对居间人的注意义务就要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商事居间主体,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背景,尽最大可能为交易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所以,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从事媒介居间的专业商事居间机构,理应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尽到更为专业、更为详尽的注意义务。
      第二,房产中介公司未尽如实报告义务和勤勉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专业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体现在合同关系中主要是指如实报告义务和勤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即凡是对订约有影响的事项,居间人都应向委托人报告,其中包括第三人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所购买商品的瑕疵等。如实报告义务要求报告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和充分性。客观性即要求居间人在必要的时候应当进行一些调查,以了解真实情况,使委托人能更好地判断是否应订立合同; 充分性则要求居间人将凡是能够影响到委托人订立合同、作出选择的事项,都应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甚至包括合同相对人的各方面情况,如相对人的身份信息、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履行能力等方面信息都属于对合同订立较为重要的信息。
      而勤勉义务也同样要求居间人应当尽其所能搜集或调查相关信息向委托人报告。若居间人不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就属于不作为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亦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了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即丧失报酬请求权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承担部分责任
  • 可以起诉!
  • 中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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