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筹备上市新三板的企业。而B和C公司为A公司的法人股东。而B和C一个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为合伙企业。B和C的股东都为A公司的高管员工。目前为了规范A公司股权想除一个单独的制度限制A公司高管员工离职股权收回。请问目前法律上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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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上市要求股权明晰,B与C公司的股东为A公司高管的员工,说明B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A公司的高管,涉嫌有关联关系,不知道贵公司中介服务律师事务所是都已经介入,建议具体事宜面谈。本律师团从事三板业务,希望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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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上市要求股权明晰,B与C公司的股东为A公司高管的员工,说明B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A公司的高管,涉嫌有关联关系,不知道贵公司中介服务律师事务所是都已经介入与我联系帮你研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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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一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建议你准备相关材料委托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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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上市要求股权明晰,B与C公司的股东为A公司高管的员工,说明B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A公司的高管,涉嫌有关联关系,不知道贵公司中介服务律师事务所是都已经介入,建议具体事宜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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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