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合伙开了一家有限公司,后加入C和D,股权比例是A60%,B20%C和D为10%,与C和D签署了一年的入股合同,1年内可享受盈利后的分红,而合同规定到期后若需要继续持有股份及享受分红,需继续投入资金。合同中明文要求股东无需全职加入,但需要招揽业务。由于公司未能盈利,且账面也无任何收入,股东也未履行过所谓的招揽业务之类的工作和早期的承诺,且有在下半年公司缺钱的时候大股东明确告知每位股东,且公司也无能力承担与支付后续的各项花销的能力,有向各股东寻求解决办法,最后大家承诺并达成共识一起寻找新的盈利途径坚持运营下去。一年多之后,在CD股东合同到期后几个月,C提出要求退股,并退还所投入的“全部资金”。想请问一下,C的要求是否合理,与C的合同已到期,是否需继续履行与C的义务,或答应C的各种要求?如果产生诉讼情况,需要收集和提供那些材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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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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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合伙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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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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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