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我咨询一下。公司一个女员工,怀孕在合同期间,在合同到期前5个月公司就跟协谈:公司体制变化,而且需要岗位调整内容,告诉她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订,也告诉他不续签的原因是因她不能胜任新工作内容,双方都没有谈劳动补偿。
但公司也考虑到她是怀孕,一直按国家劳动法正常发工资、购买社保、休产假。双方同意,公司在合同到期时发了通知,通知她办离职手续,她也同意,通知书的内容是继续发工资、买社保至产假(6月12日)结束。她办离职(4月1日合同到期)时也没有说什么。
在办完手续后第三天,她要求公司给她赔偿,因 为是三期内,你说公司如何怎么处理?因为协商时公司一直提出不是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因为岗位内容有变化(实际上现在确实是当初跟她谈的那样,岗位内容发生的变化是她不能胜任的。)
虽然是4月1日办了离职通知,但因为她现在还在产假期,现在公司仍目前在按劳动法规定发工资、买社保、公司的福利也照发。可不可以凭:因为对方反悔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为由,重新发通知让她回岗呢?因为公司现在工资都发不了,这中事实。而且公司当初跟她协调并不是为了今天来违背法律规定,如何处理更妥,希望你回复我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