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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另外四人已经离开了犯案现场,实施盗窃的两人让失主发现,脏物巳转移,到后面实施盗窃的其中一个打电话给不知情四个人之中一个,让他找另外一个实施盗窃的人把脏物送回失主,派出所认定其为共同犯罪,是正确的吗?

其它综合
2016-05-19 13: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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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